香港應不應該修改逃犯引渡條例

應該

不應該

現行逃犯條例阻礙香港與內地及港澳開展刑事司法協助,使得香港某種意義上成為“逃犯天堂”。 極易造成政治迫害。如:若臺灣政界人士被大陸政府定性為干犯中國大陸的罪行,只要該人在香港過境、逗留或旅遊,都有被引渡(移交)至中國大陸的可能”
港人在未簽訂雙邊協定的國家及地區發生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極大困難。 內地是否會以非政治化的罪名,例如逃稅等,要求引渡逃港政治異見人士。
一些在港犯案後逃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嫌犯,優於現行逃犯條例沒有引渡安排,港府無從引渡他們來港受審。 是否遣送的最終決定權屬哪方,界限無法嚴格劃定,形成尋租空間。港人治港,香港司法獨立不允妨礙。
條例如果通過,有利於香港的社會安定,減少犯罪;如果不通過,反而會有更多罪犯逃到香港,或者在香港得到庇護,香港極易成為吸引罪犯、成為間諜樂園的“犯罪之都”,港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員警抓捕嫌疑人後嫌疑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無罪推定、沉默權、和律師的在場辯護權,港人對此習慣且根深蒂固。而大陸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嫌疑人才能聘請律師,即嫌疑人是已經被偵察機關做過一次筆錄口供後才能會見律師。在如此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嫌疑人是否得到公開公平的審判,比如不合法的盤問,拷問發生也難以查明、選擇性地記錄審問嫌疑人的情況,即嫌疑人的辯護權利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