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委會是否應該拒絕同性伴侶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公屋
應該 |
不應該 |
申請人及其伴侶不符合申請指引中“夫妻”的定義,也就不能作為“一般家庭”申請公屋 | 構成了對申請人和伴侶的基於性傾向的非法歧視,侵害申請人及其伴侶的隱私和家庭權 |
有關政策規定只適用于異性夫妻,維護香港的傳統婚姻制度 | 違反了平等原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香港正面臨公屋短缺、申請公屋輪候等待時間長的問題,因優先考慮傳統家庭家庭,對緊張的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 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配偶政策能夠對傳統的異性戀家庭申請者,或者準備申請的異性戀申請者的房屋資源產生真實、重大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