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應不應該高薪養廉
應該 |
不應該 |
所謂養廉,就是防止官員因廉變貧,保障官員生活,從而利於廉政建設。高薪將減少官員腐敗動機。倉廩足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高薪使官員不致因收入不能滿足養家重任而演繹成需求性貪污。使之不必貪。 | 決定廉潔與否的主要因素不是薪水的高低,而是監督機制是否健全,法律約束是否有效,公務員的工資是否透明化。在收入不透明、監督不健全的情況下,即使有高薪制度也無法達到養廉的效果。 |
高薪將增強官員對理性的把握。正如馬斯洛邊際效應一般,高薪將使官員看清並抵制金錢的誘惑,在貪污的風險面前選擇理性和廉潔。使之不想冒險去貪。高薪將增強官員的責任心,使官員更加勤懇工作,廉政自律,為人民負責。所謂應該,是指高薪養廉是有利的,能夠為廉政建設錦上添花;能在實現政府工作人員利益最大化之後,上升為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 在收入分配透明、監督機制較為健全的情況下,高薪不是養廉的必要條件。有了公開透明的工資機制、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嚴格的反腐敗執法,讓官員沒有貪腐的機會,更沒有貪腐的膽量,正常水準的薪酬也能達到養廉的效果。 |
高薪有利於挽留和吸引人才,提高官員的整體素質,德才兼備的人進入政府當然有利於廉政建設。高薪有利於推行更嚴格的吏治改革。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實行底薪而加之於嚴格管理,往往會使人發牢騷,人心離散。而高薪制度的實行則有利於其他廉政建設方案的順利執行,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穩定。 | 假如實行高薪制度,其副作用將大於可能帶來的正面效應。首先高薪制度需要一個強大的財政實力作為保障。且不論位國際政府有沒有這樣的經濟基礎支撐官員的高薪,即便是拿出了這樣一筆鉅資來養廉,也會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加劇收入不平衡的狀況,引起納稅人的不滿。 |
所謂高薪,是指與公務員職業貢獻、個人素質、勞成動本相適應的,相對於一個國家和地區平均收入的合理報酬。在此我們強調的是記錄在帳面上有證可查的薪金,不包括權錢交易的黑色收入,或公車私用、公費醫療、公款吃喝等隱性收入。高薪利於隱性收入的顯性化的執行。當公務員告別了隱性收入,沒有了三公消費和來無影去無蹤的不明帳目,不正達到我們廉政建設的目的嗎?而與此同時,大量隱性收入的顯性化也為高薪制度提供了物質保障,使公務員高薪改革並不會造成財政負擔。 | 公務員是掌握公共權力的特殊群體,通過納稅人的錢來保證他們做到本為職責要求的廉潔,實在是難以服眾。如此一來,高薪制度所造成的財政負擔以及民眾的不滿這些副作用將嚴重影響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 |